病人自主權利法
病人自主權利法自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,賦予每位年滿18歲以上的成年人在健康或疾病狀態下,對自己的醫療決策擁有知情權與選擇權。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意願人可以在遇到特定臨床條件時,提前選擇接受或拒絕生命延續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確保個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時,仍能依照自主意願善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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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phb.kinmen.gov.tw/cp.aspx?n=898D4B2B71AC7285